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人进行的核心分类,主要依据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两个标准来划分。这两类企业在税收管辖权、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以下是详细定义和区别:
一、 定义
居民企业:
- 法律定义: 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核心判定标准:
- 注册地标准: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例如: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虽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 法律定义: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核心判定标准:
- 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 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如分公司、办事处、工厂、管理场所、营业代理人等)。
- 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
二、 主要区别
特征 |
居民企业 |
非居民企业 |
判定标准 |
1.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 2. 或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1. 在境外注册成立。 2.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 3. 并且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 或 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税收管辖权 |
无限纳税义务 |
有限纳税义务 |
征税范围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1. 设有机构场所: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关):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适用税率 |
标准税率:25%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有优惠税率) |
1. 设有机构场所: 就其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适用 25% 的税率。 2. 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关):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 20% 的税率(实际征收时通常按 10% 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收)。 |
税收优惠 |
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特定区域优惠等)。 |
一般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如税率优惠、加计扣除等)。特定情况或协定可能有优惠。 |
申报缴纳 |
自行申报缴纳:按年汇算清缴,分月或分季预缴。 |
1. 设有机构场所: 自行申报缴纳(类似居民企业)。 2. 未设机构场所(或虽有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关): 源泉扣缴:由支付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税款(通常是10%预提所得税)。 |
常设机构 (PE) |
居民企业身份本身不涉及常设机构概念。 |
在税收协定中,“机构、场所”的概念通常对应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及范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纳税至关重要。 |
关键区别总结
- 无限 vs 有限纳税义务: 这是最根本的区别。居民企业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纳税,体现了国家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面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与其在华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纳税。
- 税率差异: 居民企业标准税率25%,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时,适用较低的有效税率(通常为10%的预提税)。
- 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受益者,非居民企业通常无法享受。
- 征管方式: 非居民企业,特别是没有机构场所的,其税款主要依靠支付方源泉扣缴(代扣代缴),征管方式更依赖于扣缴义务人。
实际应用中的要点
- 实际管理机构判定: 对于在境外注册的企业,其是否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关键在于“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如董事会地点、高管常驻地、主要决策地、账簿保管地等)综合判断。
- 机构场所/常设机构判定: 非居民企业是否在华构成机构场所(或税收协定下的常设机构),直接影响其在中国纳税的范围和方式。
- 税收协定优先: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地区)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且协定规定比国内法更优惠(如更低的预提税率、更窄的常设机构范围),则优先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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