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免征契税的六种法定情形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机构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权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此外,国务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具体以最新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