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可以随时退伙,退伙需符合法定条件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伙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如疾病、迁居等); ·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特殊情况 · 当然退伙:合伙人出现死亡、丧失偿债能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自动退伙。 · 除名退伙: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决议将其除名。注意事项: · 退伙后,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或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 · 若未按法定程序退伙,需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建议合伙人退伙前仔细查阅合伙协议,并遵循法律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