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合伙人人数及资格 · 普通合伙企业:需有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受限制,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书面合伙协议 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合伙人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入伙退伙等关键事项。协议需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出资要求 ·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仅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需按照协议约定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 4.名称和经营场所 ·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 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其他法定条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特定行业需取得相关审批或许可。 · 合伙企业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企业名称重复,且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字样。注意事项: · 设立合伙企业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