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如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进行对外投资的行为。以下是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的要点: 1.政策内容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期期限从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期间不得中断。 2.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居民企业,且需为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适用)。 3.申请条件 · 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 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或注入现存企业。 4.计算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 =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 - 资产计税基础。 分期年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5 ×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5.申报要求 · 申报时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申报方式:填报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留存备查资料:股权投资合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计税基础说明、被投资企业工商证明等。 6.特殊情况处理 · 若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需在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所得。 · 关联企业间投资,若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未完成股权变更,于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实现。提示:企业需准确核算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确保申报资料完整合规。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