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权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需结合《合伙企业法》及司法实践综合分析: 一、基础权限范围 事务执行权 委派代表有权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包括签署合同、办理登记、处理财务等常规业务。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其权限源自该法人的内部授权,需通过书面委托书明确具体事项。 对外代表权 委派代表可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如参与诉讼、签订协议等,但需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其行为效力原则上及于合伙企业,除非超越授权范围且未经追认。 二、权限限制 授权边界 权限分为一般授权(程序性事务)和特别授权(实体权利处分),后者需明确载于委托书,如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重大事项。未经特别授权擅自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可能无效。 合伙协议约束 若合伙协议对委派代表权限有特殊约定(如重大决策需合伙人同意),则代表需遵守该限制。实践中,部分法院可能认定超出合伙协议约定的行为效力存在争议。 三、责任承担 越权责任 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对合伙企业一般无效,若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表见代理保护。 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关系 委派代表的行为需符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决策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其法律地位更接近“委托代理”而非“代表关系”。 需注意,实践中委派代表的权限常因合伙协议约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内部规则而存在差异,建议通过书面授权明确具体范围以避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