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有三种形式,包括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当然退伙。 协议退伙是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可以退伙。 通知退伙是指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当然退伙则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还有强制退伙的方式,即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