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身份要求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通过内部程序委派一名自然人作为代表,该代表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委派代表。 委派程序 委派需通过执行事务合伙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并形成书面文件(如委派书)明确授权范围。变更委派代表时,需提交继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新任委派书。 登记与公示 委派代表需登记于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办理开户、签署文件等事务。变更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变更决定书等材料。 权限来源 委派代表的权限源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授权,其执行事务的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其执行情况,并可要求撤销不当授权。 需要注意的是,委派代表需遵守合伙协议约定及《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其行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