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方式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核心是“自动监测为主、核定计算为辅”的原则。具体征收方式如下:
核心计税依据:污染物当量数
环境保护税并非直接按排放量征收,而是将排放量折算成**“污染物当量数”**。这是计算税款的基础。
- 污染物当量: 根据污染物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和处理成本,为不同污染物设定的一个统一计量单位。
- 污染物当量数 = 污染物的排放量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 污染当量值由国家统一规定(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列明)。

关键: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方法
如何确定排放量(从而计算当量数)是征收的核心环节,主要有四种方法,按优先级和准确性排序:
自动监测:
- 方式: 纳税人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数据使用: 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 优先级: 这是最准确、最优先采用的方法,适用于具备安装条件且按规定运行的重点排污单位。
监测机构监测:
- 方式: 纳税人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 数据使用: 按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 适用性: 适用于不具备或不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能定期委托监测的纳税人。
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
- 方式: 当不能按照上述两种方法确定排放量时(例如,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委托监测、监测数据不符合规定、小型或分散污染源等),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 排污系数: 单位产品(或原料消耗、能源消耗)所排放的污染物量。例如,吨水泥排放多少千克二氧化硫。
- 物料衡算: 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原料、燃料等)进行定量分析,从而推算出污染物排放量。例如,根据燃煤的含硫量和燃烧效率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 计算: 排放量 = 排污系数 × 计算基数(如产品产量、原料耗用量等) 或 通过物料衡算公式计算得出。
抽样测算方法核定:
- 方式: 对于无法通过以上三种方法核定排放量的情形(例如,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等),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用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
- 操作: 根据样本数据(如同类型企业、规模、工艺等)推算纳税人的排放量。
征收管理流程
- 纳税人申报: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需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在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
- 数据来源与复核: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主要来源于:
- 采用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法计算的结果(依据需符合规定)。
- 关键协作: 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时,高度依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的监测、核定等数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将纳税人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数据异常或需要复核时,会提请生态环境部门复核,并以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的数据作为调整依据。
- 计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当量数(或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的数据),乘以单位税额(税额标准由省级政府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如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计算应纳税额。
总结关键点
- 排放量核定是关键环节,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是委托监测数据,再次是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最后是抽样测算。
- 税务征管,环保协同: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物监测、排放量核定、数据提供和复核方面承担核心技术支持作用,两部门信息共享、协作征管。
- 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但环保部门的监测和核定数据是重要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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