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污染当量值的计算以及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计算方法。
一、 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是环境保护税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不是直接“计算”出来的一个值,而是一个由国家统一制定的、用于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程度的“换算系数”或“基准单位”。
核心概念
- 目的: 解决不同污染物(即使排放量相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的问题。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尺”来比较和加总不同污染物的危害。
- 定义: 污染当量值表示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
- 污染当量值越小,说明该污染物的危害程度越大(只需要很少的量就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
- 污染当量值越大,说明该污染物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需要更多的量才相当于1个污染当量)。
- 来源: 污染当量值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和治理成本等因素,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明确规定的。企业和个人无需自行计算污染当量值,只需查找并使用法定的数值。
如何“使用”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虽然污染当量值本身是查表得到的,但我们需要用它来计算另一个关键指标: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是计算环保税应纳税额的基础。
- 污染当量数的计算公式:
污染当量数 = 污染物的排放量 (千克) /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千克/污染当量)
举例说明
大气污染物 - 二氧化硫 (SO₂):
- 查表得知: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值为 0.95 千克/污染当量。
- 假设某企业一个月排放了 1000 千克的二氧化硫。
- 那么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数 = 1000 千克 / 0.95 千克/污染当量 ≈ 1052.63 污染当量。
- 解释: 因为 SO₂ 危害较大(当量值小 0.95),所以 1000 千克排放量换算出了较多的污染当量数(1052.63)。
大气污染物 - 一般性粉尘:
- 查表得知: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值为 4 千克/污染当量。
- 假设该企业同月排放了 1000 千克的一般性粉尘。
- 那么一般性粉尘的污染当量数 = 1000 千克 / 4 千克/污染当量 = 250 污染当量。
- 解释: 相比 SO₂,一般性粉尘危害相对较小(当量值大 4),所以同样的 1000 千克排放量只换算出了较少的污染当量数(250)。
水污染物 - 化学需氧量 (COD):
- 查表得知:化学需氧量 (COD) 的污染当量值为 1 千克/污染当量。
- 那么 COD 的污染当量数 = 500 千克 / 1 千克/污染当量 = 500 污染当量。
总结关键点:
- 需要计算的是 污染当量数,公式为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 - 污染当量数 是将不同种类、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物排放量,统一折算到同一个“危害程度标尺”(污染当量)上的数值,用于后续环保税的计算。

二、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应税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
- 包括二氧化硫 (SO₂)、氮氧化物 (NOx)、一氧化碳 (CO)、颗粒物(如 PM10, PM2.5, 烟尘, 粉尘等)、挥发性有机物 (VOCs)、氟化物、氯化氢、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等(具体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为准)。
- 水污染物:
- 包括化学需氧量 (COD)、生化需氧量 (BOD)、氨氮、总氮、总磷、悬浮物 (SS)、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硫化物、重金属(如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等)、氰化物、苯系物等(具体以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为准)。注意: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在计算当量数时需要区分。
- 固体废物:
-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视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包括放射性废物)。具体包括:
-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但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 噪声:
- 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 计税依据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超标分贝值),按超标天数累计计算。每月/厂界有不同标准。
不征税情形(重要)
-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这些场所本身达标排放需缴税)。
-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 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
环境保护税的计算遵循“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额
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具体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 计算步骤:
- 步骤2: 查找对应污染物的 污染当量值(千克/污染当量)。
- 步骤3: 计算每种污染物的 污染当量数 =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
- 步骤4 (水污染物特别注意):
- 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每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五项征收。
- 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每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三项征收。
- 大气污染物无此限制,所有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当量数都要计入。
- 步骤5: 确定 适用税额。环保税法规定了全国统一的税额下限,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下限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因此,不同省份、甚至同一省份内对不同污染物可能适用不同税额。
- 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每污染当量 1.2元 至 12元。
- 水污染物税额幅度:每污染当量 1.4元 至 14元。
- 务必查询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最终适用税额标准!
- 步骤6: 计算应纳税额。
- 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 = Σ(所有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 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 = [Σ(前五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 Σ(前三项其他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注意: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也可能按类别区分,需看地方规定)
- 举例: 某企业位于某省,该省规定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3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4元/污染当量。
- 排放SO₂:1000kg (当量值0.95) -> 当量数≈1052.63
- 排放粉尘:1000kg (当量值4) -> 当量数=250
- 排放COD (其他类水污染物):500kg (当量值1) -> 当量数=500 (假设是其排放量最大的其他类水污染物)
- 排放氨氮 (其他类水污染物):300kg (当量值0.8) -> 当量数=375 (假设是其排放量第二大的其他类水污染物)
-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 (1052.63 + 250) * 3元 = 1302.63 * 3 ≈ 3907.89元
-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 (COD 500 + 氨氮 375) * 4元 = 875 * 4 = 3500元 (只取前两项其他类水污染物)
- 该企业本月环保税合计 ≈ 3907.89 + 3500 = 7407.89元
固体废物:
- 适用税额: 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无权调整):
-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吨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排放量 (吨) × 适用税额 (元/吨) - 关键: 排放量 = 产生量 - 贮存量 - 处置量 - 综合利用量(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贮存、处置、利用量也算排放。
噪声:
- 计税依据: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超标分贝值)。每月(或每个厂界/边界位置)按超标天数计算累计超标分贝值。
- 适用税额: 全国统一标准(地方无权调整),实行超额累进征收: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超标天数 × 适用月税额 / 当月天数 (按月计算,按日分摊)。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作业场所超标,应分别计算,合并计征。 - 举例: 某企业厂界昼间噪声标准限值65分贝,某月监测结果为70分贝(超标5分贝),该月生产天数为20天(假设均为昼间超标)。
- 超标分贝值:70 - 65 = 5分贝 -> 对应“超标4-6分贝”档次,月税额700元。
- 应纳税额 = 20天 × (700元 / 30天) ≈ 20 × 23.33 ≈ 466.67元
四、 总结流程图
- 识别排放: 企业是否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或产生工业噪声?
- 判断应税: 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是否存在不征税情形?
- 确定计税依据:
- 大气/水污染物: 计算污染当量数 (排放量 / 污染当量值)。水污染物注意区分一类和其他类,取前五项/前三项。
- 固体废物: 确定排放量 (吨) (产生量 - 合规贮存/处置/利用量)。
- 查找适用税额:
- 大气/水污染物: 查询企业所在地省级政府公布的适用税额标准(元/污染当量)。
- 考虑减免: 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征(如浓度低于标准30%减按75%,低于50%减按50%)或免征(如规模化养殖场处理利用、符合标准的城乡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厂)条件。
重要提示
- 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是关键。主要依据包括:
- 抽样测算方法(仅适用于特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等,由税务机关核定)
- 地方差异: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由各省确定,差异很大,务必查询企业所在地的具体规定。
- 政策更新: 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政策(如当量值表、地方税额)可能会调整,需关注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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