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往境外修理和运往境外加工在关税计算上有本质区别,核心在于货物出境的目的、货物形态的变化以及复运进境时价值的构成。以下是详细的对比分析:

一、 运往境外修理
- 定义: 将境内受损或有故障的货物运到境外进行维修、检测或更换零部件,恢复其原有功能或价值,然后复运进境。
- 关键特征:
- 货物形态: 出境货物是原受损货物,复运进境的是修复后的原货物(主体未变)。
- 价值变化: 复运进境货物的价值 = 原出境货物价值 + 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
- 关税计算(复运进境时):
- 征税对象: 仅对境外发生的修理费和料件费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 原货物价值: 不征税(因为原货物是境内生产或已完税进口的,出境维修不是销售行为)。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海关审定的修理费 + 料件费) × 进口关税税率
+ (海关审定的修理费 + 料件费 + 上述关税税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如需征消费税,则再加征消费税) - 时效要求: 通常要求在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经海关批准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按一般贸易进口全额征税(即对原货物价值+修理费料件费一起征税)。
简单说:修理复进口,只对“工钱+零件钱”征税,原货本身不重复征税。
二、 运往境外加工
- 定义: 将境内货物运到境外,利用境外技术、劳动力或资源进行加工、制造、装配等实质性改造,改变其物理形态、性质或增加其价值,然后复运进境。
- 关键特征:
- 目的: 加工制造,改变原状、增加价值或制成新产品。
- 货物形态: 出境货物是原材料、半成品或零部件,复运进境的是经加工后形成的制成品或新产品(形态、性质通常发生改变)。
- 所有权: 货物所有权通常未转移(如属加工贸易合同)。
- 价值变化: 复运进境货物的价值 = 原出境货物价值 + 境外加工费 + 境外增添的料件价值 - 合理损耗。
- 关税计算(复运进境时):
- 征税对象: 对加工后货物增值的部分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完税价格: 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工缴费以及境外添加的料件价值。
- 原出境货物价值: 不征税(前提是原出境货物是境内生产或已完税进口的,且能提供相关单证证明)。
-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海关审定的加工增值额) × 进口关税税率
+ (海关审定的加工增值额 + 上述关税税额) ×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如需征消费税,则再加征消费税)
- 加工增值额 = 复运进境货物的完税价格 - 原出境货物的价格 (或价值)
或更直接地:加工增值额 ≈ 境外加工费 + 境外添加的料件价值
- 时效要求: 要求在出境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通常也是6个月,具体看加工合同和海关备案要求)复运进境。逾期同样可能按一般贸易进口对全部价值征税。
- 监管方式: 通常涉及加工贸易手册(如进料加工、来料加工),需向海关备案。复运进境时需核销手册。
简单说:加工复进口,只对“加工费+境外添加的材料钱”征税(即增值部分),国内运出去的原料/半成品价值不征税。
三、 核心区别总结表
特征 |
运往境外修理 |
运往境外加工 |
目的 |
修复、恢复原状 |
制造、加工、改变形态、增加价值 |
货物形态变化 |
基本不变(主体还是原物) |
显著变化(原材料变制成品) |
征税对象 |
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 |
境外加工增值额(加工费+境外添加料件价值) |
原货物价值 |
不征税 |
不征税 (前提是原货已完税/国产) |
本质 |
对劳务服务和替换零件征税 |
对境外产生的增值部分征税 |
常见监管方式 |
修理物品 (1300 ) |
进料加工 (0615 )、来料加工 (0214 ) 等 |
时效重点 |
6个月内复运进境 |
按加工合同/手册规定期限复运进境 |
四、 举例说明
修理案例:
- 中国工厂一台价值100万人民币的设备坏了,运到日本修理。修理费20万人民币,更换零件费30万人民币(共50万)。修好后运回中国。
- 关税计算: 只对50万(修理费+零件费)按适用税率征税。原设备价值100万不征税。
加工案例:
- 中国服装厂将价值50万人民币的布料(国产)运到越南加工成成衣。越南工厂收取加工费30万,并添加了价值20万的辅料(纽扣、拉链等)。成衣运回中国,海关审定完税价格为100万(50+30+20)。
- 关税计算: 只对增值部分50万(加工费30万+境外添加辅料20万)按适用税率征税。原运出的布料价值50万不征税。
五、 重要提示
- 备案与申报: 无论是修理还是加工,出境前都应向海关如实申报,说明出境目的(申报相应监管方式代码),并可能需要提供合同等资料。复运进境时也需对应申报。
- 单证留存: 保留好证明货物原状、价值、修理/加工合同、费用发票等所有相关单证,以备海关核查。对于加工,加工贸易手册是核心监管凭证。
- 折旧问题(修理): 对于出境修理的货物,如果复运进境时已超过海关规定期限,或者无法证明原状,海关可能认为其价值已发生根本改变(接近新货),从而按一般贸易全额征税(原值+修理费)。
- 加工贸易政策: 境外加工大量涉及加工贸易政策(保税政策)。如果符合条件并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境料件是保税的(即进口时未征税),那么复运进境的成品征税时,其完税价格中的“原出境货物价格”部分对应的是保税料件,这部分在核销手册时处理(免税或补税),海关对复运进境成品征税时,计税基础仍然是增值部分(加工费+境外添加料件价值)。
总结: 区分“修理”和“加工”的关键在于货物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以及复运进境时征税的依据是劳务费还是增值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