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主要用于确定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该国的营业利润征税。简单来说,它是指一个企业在另一个国家拥有某种固定且持续的营业场所,通过该场所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 
理解常设机构的关键要素和意义如下:
核心目的:
- 划分征税权: 解决跨国经营中,收入来源国(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国家)和居民国(企业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对同一笔营业利润征税权的冲突。
- 避免双重征税: 通过税收协定(如OECD范本、UN范本)规定,通常只有当一个企业在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时,来源国才有权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否则,该利润应仅在企业的居民国征税。
核心特征:
- 固定性: 该营业场所必须具有一定的“固定性”或“永久性”。它不是临时或流动的。它需要在一个特定的地点存在(即使不是企业自己拥有的房产)。
- 场所: 它必须是一个物理空间或场所,如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等。它也可以是某种设施、设备(如持续使用的钻探平台)或自然资源的开采地。
- 营业活动: 该场所必须用于(或准备用于)开展企业的营业活动(核心业务活动)。仅仅持有资产、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
主要类型:
- 实体型常设机构: 这是最常见、最典型的类型,指拥有固定营业场所。例如:
-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但通常要求该工程持续超过一定时间,例如税收协定中常规定为6个月或12个月)。
- 代理型常设机构: 即使没有固定的物理场所,如果一个非独立代理人(非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经常性地在该国代表企业签订合同、行使签约权,并且其行为对企业具有约束力,那么该代理人本身也可能构成该企业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判断的关键在于代理人是否独立以及其权限范围。
关键意义:
- 征税门槛: 常设机构是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营业利润征税的门槛。只有构成常设机构,来源国才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 税务合规: 一旦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常需要在来源国进行税务登记、建账建制、按期申报纳税(通常是企业所得税)。
- 税务筹划: 跨国企业在规划其全球运营结构时,会非常关注是否会在特定国家构成常设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和合规成本。
- 利润归属: 如果构成常设机构,需要将企业的总利润合理分配一部分归属于该常设机构(通常采用“独立企业原则”或“功能风险分析”),仅对这部分利润在来源国征税。
常见例外(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活动):
- 仅用于储存、陈列或交付属于企业的货物或商品的设施。
- 仅用于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如广告、信息提供、科研、仓储 - 如果该仓储本身不是核心业务)。
- 通过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其他独立地位的代理人进行活动(前提是这些代理人是按常规进行自身业务)。
总结: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连接跨国企业与收入来源国征税权的关键桥梁。它指的是企业在另一国设立的、具有固定性和持续性的营业场所(实体型),或者通过非独立代理人进行经常性签约活动(代理型)。只有当存在常设机构时,来源国才有权对该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这个概念对于避免双重征税、确定跨国企业的税务义务以及进行全球税务规划都至关重要。其具体判定标准需参考相关国家国内税法的规定以及两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
简单记住: 常设机构 = 固定 + 场所 + 核心营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