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免征和减征情形,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及其实施条例。以下是详细说明:
核心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是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具体范围包括:
- 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学校(含技工院校)和幼儿园(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规定)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操场等直接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场所占用耕地。
- 注意:教职工宿舍、经营性场所(如校办工厂、商店、宾馆、培训中心等)占用耕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 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等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其直接用于服务的场所占用耕地。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站)、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其直接用于医疗业务的场所占用耕地。
- 注意:职工宿舍、食堂、药厂、商店等非直接医疗用房占用耕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农田水利设施占用耕地: 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如泵站、水闸、塘坝、机电井等)占用耕地。
- 注意:水库正常水位淹没区占用耕地通常不属于免税范围,需正常缴税。但专门管理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机构自身办公、生活用房占用耕地,如果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如属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且符合相关标准),可能适用免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 适用对象特定:仅限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 面积限制:占用耕地面积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以内。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在批准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 前提:必须是因国家或地方建设需要、地质灾害防治、避灾避险等原因,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搬迁。
- 面积限制:占用耕地面积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以内。
- 注意:非政府组织、自行搬迁或占用非耕地建房不适用此条免税。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的情形(《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
下列情形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
- 铁路线路: 是指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防火隔离带。
- 公路线路: 是指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
- 飞机场跑道、停机坪: 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及夜航灯光区。
- 港口: 是指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码头、栈桥、防波堤等)。
- 航道: 是指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 水利工程: 是指为防治水旱灾害、开发利用水资源等兴建的各类工程及其管理和附属设施(如水库大坝、溢洪道、水闸、泵站、渠道、堤防、水电站厂房等)。特别注意: 水库正常水位淹没区占用耕地通常不在此减征范围,需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但专门管理上述水利工程的单位(如水库管理局)自身办公、生活用房占用耕地,如果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如属于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可能适用免税而非减征。
- 减征范围限定在规定的线路、跑道、坪、港口、航道和水利工程主体及其直接相关设施。配套设施(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楼、港口办公楼、水利工程管理用房等)占用耕地,一般不享受此减征优惠,需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
- 这是对所有农村居民(不限于低保户或搬迁户)的普遍优惠。
- 面积限制:占用耕地面积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以内。
- 注意:此减征与前述第6、7项免征是独立的。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军人遗属、搬迁户等,其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适用“免征”,其他普通农村居民则适用此“减征”。
三、重要注意事项
- 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税法规定的基本农田,适用税额应当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无论是否属于免征或减征范围,只要占用了基本农田,都应先判断是否属于免税情形(免税则不用缴税,自然不涉及加征),若不属于免税但属于减征或全额征收,则其适用税额均需提高50%。
- 临时占用耕地: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 占用其他农用地: 如前所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需缴纳耕地占用税,但适用税额可以低于占用耕地的税额(具体由省级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决定)。
- 免征或减征后改变用途: 享受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如果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改变用途的时间点为相关批准文件或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改变用途的时间;未明确时间的,为改变用途的实际时间。
- 地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税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如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10-50元;0.5-1亩,8-40元;1-2亩,6-30元;2亩以上,5-25元),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同时,占用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税额也由省级政府确定(报同级人大批准)。
四、税额计算(简要)
-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 × 适用税额
- 占用基本农田:适用税额 = 当地确定的适用税额 × 150%
- 减征情形(铁路等):适用税额固定为每平方米2元(但占用基本农田时,此2元仍需提高50%,即按3元征收)。
总结关键点:
- 免征: 特定公益设施(军事、教育、医疗、福利、农田水利)及特殊困难群体/搬迁户的标准内农村自建房。
- 减征(2元/㎡): 重要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及所有农村居民的标准内自建房(普通农村居民适用此项,特殊群体适用免征)。
- 基本农田加征50%: 占用基本农田,无论是否减征,其适用税额(包括减征时的2元)都要提高50%。
- 其他农用地也征税: 范围不限于耕地,扩大到其他农用地,税额可能低于耕地。
- 改变用途需补税: 免税减税后改变用途不再符合条件的,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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