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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87条司法解释

2025-7-24 17:04|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1| 评论: 0

摘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解释二》”)中。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合伙企业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解释二》”)中。

合伙企业法第87条司法解释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合伙企业法》第87条本身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该条的核心是规定了清算人在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必须履行的六项法定职责。

司法解释(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解释二》)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进行了细化和补充,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清算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后果:

    • 《合伙企业法解释二》第24条: 这是对第87条最直接相关的解释。
    • 内容: 清算人未按照《合伙企业法》第87条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债权人有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05条的规定(关于清算人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解读:
      • 这条解释明确了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清算人未按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或报告不实)有申请法院更换清算人的权利。
      • 其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105条,该条规定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司法解释将清算人“未按规定报送报告”或“报告不实”的行为视为可能违反职责(属于第87条规定的“清理财产”、“编制清单”等职责的组成部分),并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申请法院介入,更换清算人。
  2. 清算人履职的核心要求:

    • 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调清算人必须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
    • 第87条列出的六项事务是清算人的基本职责框架,清算人在执行每一项时都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 “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要求全面、准确、无遗漏地查清合伙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
    • “处理未了结事务”:要求妥善处理清算开始时尚未完成的业务或合同,以减少损失。
    • “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要求依法优先清偿国家税款,并全面核实、确认和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
    • “处理剩余财产”: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后,必须严格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 “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清算期间涉及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必须由清算人代表企业进行。
  3. 清算人违反职责的责任:

    • 虽然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主要指向申请更换清算人,但结合《合伙企业法》第105条(如上所述)以及《民法典》等相关规定:
      • 清算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第87条规定的职责,给合伙企业、合伙人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如职务侵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妨害清算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关键点:

  1. 核心职责: 第87条是清算人的法定职责清单,是清算工作的核心内容。
  2. 债权人救济(司法解释重点): 当清算人在履行第87条职责时存在严重瑕疵(特别是未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有重大遗漏的清算报告)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新的清算人(依据《合伙企业法解释二》第24条)。
  3. 勤勉忠实义务: 清算人必须勤勉、忠实地履行第87条规定的各项职责。
  4. 法律责任: 违反第87条职责(如未尽责清理财产、隐匿债务、虚假报告、不当分配财产等),造成损失的,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合伙企业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伙企业法》第87条最重要的司法解释,它明确了在清算人严重违反法定报告义务(该义务源于第87条的清理和编制职责)时,赋予债权人申请法院更换清算人的权利,为债权人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并强化了清算人依法履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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