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Limited Partnership, LP)是一种特殊的合伙企业形式,结合了普通合伙企业的管理灵活性和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责任保护。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核心结构特征
双重合伙人身份
- 普通合伙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负责企业经营管理。
- 有限合伙人(LP):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日常管理。
责任隔离机制
- LP的个人财产与企业债务隔离(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外),GP需以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
二、治理与控制规则
管理权分离
- GP独享经营管理权,LP仅保留监督权(如查阅财务账簿)和重大事项表决权(如合伙协议修改)。
- LP参与管理则丧失有限责任保护(法律规定的"安全港条款"除外,如建议权、担保等)。
灵活的出资形式
- GP可劳务出资,LP通常以货币/实物等出资,技术出资需评估作价。
三、运营与分配机制
税收穿透待遇
- 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利润/亏损直接穿透至合伙人个人纳税(避免双重征税)。
自由约定分配规则
- 利润分配比例、亏损分担方式可通过合伙协议自由约定(可突破出资比例限制)。
四、准入与退出机制
严格的入退伙限制
- LP入退伙需修改合伙协议并公示(30日内工商变更),GP变更需全体合伙人同意。
- LP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存续,GP死亡/破产则可能导致解散。
风险投资特殊通道
- 我国允许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LP可为多数投资者,GP为专业管理机构。
五、应用场景
-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LP提供资金(享收益),GP负责投资决策(收管理费+业绩分成)。
- 家族财富管理:家族成员作LP保障财富安全,专业GP管理资产。
- 项目制投资:如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实现风险隔离。
典型案例:红杉资本、高瓴资本等机构均通过有限合伙结构募集基金——机构作为GP管理资金,投资者作为LP享受投资收益且风险可控。
法律依据
- 中国《合伙企业法》第三章(第60-84条)专门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及责任划分。
-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ULPA) 为国际主流立法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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