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主体条件:合伙人 1. 人数要求:至少2名以上合伙人。 2. 资格要求: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法官等)不得成为合伙人。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二、书面合伙协议 1. 必备性:全体合伙人必须共同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 协议内容(核心条款): -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 - 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 合伙事务的执行; - 入伙与退伙; - 争议解决办法; - 解散与清算等。 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 1. 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也可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 2. 出资要求:无最低资本限额,由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四、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 1. 名称要求: - 名称中需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避免与公司混淆。 2. 经营场所: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地址)。 五、法律登记程序 1. 申请登记:向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 登记申请书; - 合伙协议; - 合伙人身份证明; - 出资权属证明; - 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 2. 领取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成立。 六、其他条件 - 经营范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金融、军工等需特别许可)。 - 特殊类型要求: - 有限合伙企业:需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GP)和1名有限合伙人(LP)。 -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 温馨提示: 1. 责任形式: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协议优先:合伙企业内部关系以协议约定为准,建议明确权责条款,避免纠纷。 3. 税务处理: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合伙人需就分配的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或企业所得税(法人)。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9条、第11条、第14条、第16条、第61条等。 建议设立前咨询专业律师或市场监管部门,确保符合最新法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