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求,发展商品生产,创造财富,增加积累,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必须遵守国家关于财务、劳动工资和物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劳动工资和物价等机关的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目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并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 (一)制订、调整产业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发展规划。 (二)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咨询、信息。 (三)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护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不受侵犯。 (五)逐步完善与企业有关的公共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