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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2021-9-22 14:4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580| 评论: 0

摘要: 普通合伙企业是有一种特殊形式的,该形式的名称叫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也都是普通合伙人,只是该合伙企业比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一些。那么,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呢?特殊的 ...
普通合伙企业是有一种特殊形式的,该形式的名称叫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也都是普通合伙人,只是该合伙企业比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一些。那么,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有哪些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以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是因为这些专门知识和技能通常只为少数的、受过专门知识教育与培训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个人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经验等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合伙企业本身的财产状况、声誉、经营管理方式等都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合伙人个人的独立性极强。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加大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执行合伙事务中,如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仍然是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一致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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