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条文注释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特别规定。 注意,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但是必须保证转换后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