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核心法律依据:2024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要规定:
一般期限:60日。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特殊期限:30日。
- 对于情况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期限的延长:
-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 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 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应当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要点总结:
- 审理期限的起算点是“受理之日”。
- 大部分案件适用60日的标准期限。
- 简易程序案件期限更短,为30日。
- 法律规定了最长的延长期限,防止无限期拖延。

二、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某些特定法定事由,使复议程序的继续进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从而由复议机关决定结束复议程序。它与“中止”(暂时停止)不同,终止是程序的最终结束。
常见的终止情形包括:
- 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且撤回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
-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的。
-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继者或者承继者放弃复议权利的。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经复议机关审查准许,并撤回申请的(此情形也导致终止)。
- 受理后发现在受理前已经存在其他法定不应受理的情形的。
法律后果:
- 复议程序彻底结束。
- 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这是行政复议中解决行政争议的柔性机制,旨在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一)和解
- 概念: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行政争议。
- 适用条件:
- 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罚款数额在一定范围内的选择)。
- 适用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纠纷。
- 双方自愿、合法。
- 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程序: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准许的,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调解
- 概念:指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促使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协议。
- 适用条件: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程序: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
- 效力: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和解与调解的核心区别:
- 主导方不同:和解是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是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
- 结果形式不同:和解导致申请人撤回申请,程序终止;调解的结果是制作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四、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
行政复议意见书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活动之外,发挥监督和预防功能的重要工具。
总结
这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多层次、立体化的行政复议体系:
- 审理期限确保了程序的效率。
- 终止规定了程序结束的多种情形。
- 和解与调解提供了灵活、柔性的争议解决路径,促进实质化解争议。
- 意见书制度则超越了解决个案争议的范畴,将复议监督功能向后延伸,起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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