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国内支付结算方式,主要用于企业(单位)之间商品交易以及由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简单来说,它是一种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根据合同验单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核心含义拆解: 1. 托收: 指销货单位(收款人) 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制托收凭证,连同发运证件(如运单)和交易单证(如发票),提交给其开户银行,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付款人) 收取货款的行为。 2. 承付: 指购货单位(付款人) 收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审查核对(验单或验货)。如果符合合同规定,没有异议,就向其开户银行表示同意付款的行为。 关键特点和流程: 1. 基于经济合同: 交易双方必须有签订的经济合同(购销合同),这是办理托收承付的前提和依据。 2. 银行作为中介: 收款人的开户行(托收行)和付款人的开户行(代付行)在整个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凭证传递、款项划转和监督。 3. 有金额起点: 过去规定有每笔结算的起点金额(例如人民币10,000元),起点以下的交易不能使用。但需要特别注意:中国人民银行后来取消了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限制。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能基于风险考虑或内部规定有最低要求,或该方式本身已很少用于小额交易。 4. 承付期: 付款人有审查和决定是否付款的时间,称为承付期。 验单付款: 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验货付款: 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5. 付款方式: 默认同意付款: 在承付期内,如果付款人未向其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视为其同意付款(默认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营业开始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账户划给收款人。 提前付款: 付款人可通知银行提前付款。 多付款项: 付款人可要求多付款项(需在托收凭证上注明)。 6. 拒绝付款(拒付): 如果付款人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需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提供证据): 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合同未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逾期交货且付款人不再需要该货物。 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 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 款项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 7. 银行的责任: 银行负责审核托收凭证是否合规,及时传递凭证,在符合规定时办理款项划转。但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是否成立的责任,只负责传递拒付通知。 适用对象: 主要适用于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个人、个体经济户等通常不能使用。 现状: 托收承付是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尤其适用于计划性较强的商品调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电子支付(如网上支付、票据影像系统)的普及以及更灵活的商业信用方式的兴起(如商业汇票),托收承付在实际业务中的使用已经大大减少,甚至很多银行已基本不再办理新业务。 它更多存在于一些特定的、有历史沿革的交易场景或教科书/法规中。 总结: 托收承付是一种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付款人确认后银行付款的国内结算方式,强调以经济合同为基础,有严格的验单/验货和承付期规定。它曾是重要的结算手段,但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已逐渐被更便捷、高效的电子化支付方式所取代,使用范围非常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