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等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扣除标准 1.常规项目按比例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计算公式: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30% 若实际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特定项目按全额据实扣除 自然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扣除方式 1.综合所得扣除 ·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时扣除。 ·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仅能在年度汇算时扣除。 · 综合所得扣除限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 2.经营所得扣除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可在预缴或汇算清缴时扣除,但核定征收方式的经营所得不得扣除。 · 扣除限额为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分类所得扣除 ·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分类所得,扣除限额为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的30%。 · 当月扣除不完的,可结转至其他所得项目扣除。 三、扣除顺序与结转 1.扣除顺序 居民个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或分类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但不得重复扣除。 2.结转规定 ·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结转至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不能结转至分类所得。 · 若仍扣除不完,可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扣除凭证 1.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应开具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个人需留存捐赠票据备查,留存期限为五年。 2.银行支付凭证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若未按规定提供,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3.汇总单据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五、注意事项 1.捐赠对象与渠道 捐赠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且公益慈善事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范围。 2.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财产原值确定捐赠支出金额; ·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市场价格确定。 3.汇算清缴申报 个人需在次年3-6月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申报公益捐赠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并上传捐赠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