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地下建筑房屋原值的比例按以下方式确定: 1.工业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50%至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以房屋原价的70%至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具体比例同样由各地自行确定。 3.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如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不单独确定地下部分的原值比例。 注意事项: · 各地执行比例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北京市规定工业用途为50%、商业用途为70%;安徽省规定工业用途为50%、商业用途为70%。 · 若涉及房产税计算,需结合当地规定的减除比例(10%至30%)和税率(1.2%)进行核算。 · 具体比例和政策细节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