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法和引力法是国际税收中确定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两种不同方法,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归属法 · 定义:常设机构所在国仅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征税,不包括通过该常设机构以外的渠道取得的所得。 · 特点:强调利润与常设机构的直接关联性,仅对常设机构实际运营产生的利润征税,避免重复征税,符合受益原则。 · 适用场景:适用于常设机构独立运营且利润来源清晰的情况,例如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业务利润。 2.引力法 · 定义:常设机构所在国不仅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还对与该常设机构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但未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合并征税。 · 特点:扩大了征税范围,认为常设机构的存在对相关业务具有“引力”作用,即使利润未直接通过常设机构产生,也可能因常设机构的存在而与该国产生联系。 · 适用场景:适用于常设机构与总机构或其他关联方业务高度关联,难以清晰划分利润的情况,例如总机构通过常设机构进行市场推广,但利润在总机构核算。 总结:归属法侧重于常设机构的实际利润归属,引力法则更注重常设机构对整体业务的影响力,两者在利润范围的界定上存在差异,具体适用取决于各国税收政策和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