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一个在中国财政管理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纳入政府预算管理或虽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资金。简单来说,就是由政府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具有公共属性的资金。
理解财政性资金的核心在于其公共性和政府管理属性。它主要来源于社会公众(如纳税人、缴费人),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履行政府职能、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 
财政性资金的主要特征和范围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 这是最核心的部分,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所有收入和支出资金。
- 主要来源:
- 税收收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关税等。
- 非税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如土地出让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等。
- 债务收入: 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
- 转移性收入: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补助)、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收入、调入资金等。
虽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具有财政资金性质的资金:
- 这部分资金虽然未正式编入年度预算草案经人大批准,但其性质、来源或用途决定了它属于财政性资金,同样需要按照财政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 常见类型:
- 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例如,以前的教育收费、部分社保基金等(随着改革深化,越来越多的专户资金已纳入预算管理)。
- 特定历史时期或特定项目形成的、性质上属于政府的资金。
- 政府作为出资人投入的资本金及其收益: 例如,政府向国有企业注入的资本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分已纳入预算管理)。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转贷部分): 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
- 依法收取并应当上缴财政的暂扣款、保证金等。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的。
关键区分点(什么不是财政性资金?)
- 单位自有资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市场经营、服务收费(如学校食堂承包费、非强制性培训费、科研横向课题经费中的管理费提成等)、社会捐赠等途径获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由财政统一分配、单位享有较大自主支配权的资金。这类资金通常属于“非财政拨款收入”。
- 企业资金: 国有企业(除非是政府注入的资本金或特定补贴)的经营性资金、私营企业的资金等。
- 个人资金: 公民个人的收入和财产。
- 商业银行信贷资金: 银行吸收存款后发放的贷款。
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特点
- 严格的预算约束: 纳入预算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专款专用。
- 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预算核拨。
- 集中支付制度: 普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支付直达最终收款人或供应商,减少中间环节。
- 政府采购要求: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 绩效管理: 强调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 强化监督审计: 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社会公众等多方监督。
为什么这个概念重要?
- 界定管理范围: 明确哪些资金需要遵守严格的财政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
- 规范收支行为: 确保政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和腐败。
- 保障公共服务: 确保公共资金用于提供教育、医疗、社保、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
- 加强财政监督: 是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核心对象。
- 区分单位资金性质: 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区分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至关重要,关系到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管理要求、会计处理和审计重点。
总结来说,财政性资金的核心在于其“公共性”和“政府管理性”。凡是由政府(或其代表)凭借公共权力或作为公共资产所有者身份筹集、分配、使用的资金,无论是否已纳入当年预算,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财政法规进行严格管理。 它与单位自有资金、企业资金、个人资金有本质区别。理解这个概念对于理解政府财政运作、单位财务管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都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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