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企业: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项目范围: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具体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为准。 享受条件:项目需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需满足不同批次空间独立、具备独立收入功能、单独核算并合理分摊费用等条件。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项目范围: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为准。 享受条件:项目需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且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可继续享受剩余期限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重复享受。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 项目类型:仅限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他类型暂不适用。 享受条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符合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范围: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享受条件: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企业需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所得,不得享受该优惠。 若同时从事应税和免税项目,需分开核算,否则不得享受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