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普通合伙人权利: 1.平等执行事务权:无论出资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可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利润分配请求权:依据合伙协议约定,享有获取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 3.查阅账簿权: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4.决策参与权:对合伙重大事务有决定权,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协议可另行约定。 5.财产共有权: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 6.以劳务出资权:可以用劳务出资,这是普通合伙人特有的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人义务: 1.出资义务:以自己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出资,并严格按照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出资。 2.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 3.竞业禁止义务: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信义义务:对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负有忠诚和谨慎的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6.遵守合伙协议义务:严格履行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