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这些项目因未实际发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等行为,依法无需缴纳增值税: 一、法定不征税项目 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劳务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如中央财政补贴)。 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存款利息、非保本理财收益、股权转让所得及保险赔付金。 资产重组:企业合并、分立中转让资产及相关债权、劳动力的行为。 二、特殊情形不征税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政府部门收取的证照工本费、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公益服务:无偿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 代收代付项目: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需不垫资且发票转交实际购买方)。 天然水供应:未经加工的天然水。 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特定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7年第45号),以下项目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编码开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建筑服务预收款(612编码) 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2编码) 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603编码) 其他如预付卡充值、资产重组等业务。 四、境外服务不征税情形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不属于境内销售行为: 境外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境外建筑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境外会议展览服务。 注意事项 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明确注明收款事由,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征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同:前者自始至终不属于应税范围,后者属于应税但暂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