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实务操作,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无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但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不征税项目的申报规则 无需申报增值税 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发票(如建筑服务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等)时,因未发生应税行为,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 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适用此规则。 例外情形 若企业同时存在应税收入,需对应税部分正常申报,不征税部分单独列示。 海南等试点地区对“无税不申报”政策有特殊规定(如小规模纳税人无应税收入且未领用发票可免于零申报),但需满足条件: 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 仅限小规模单位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不适用)。 二、法律依据与风险提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不征税发票的开具及申报规则。 风险:税务机关通过数据比对监控申报行为,若未按规定申报应税收入,可能面临补税及处罚。 三、实务建议 区分不征税与免税:不征税项目自始不属于应税范围,而免税项目属于应税但政策减免。 留存备查:不征税发票需妥善保存,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