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收保全措施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适用情形 纳税期前发现逃避行为 税务机关有证据认为纳税人可能逃避纳税义务(如转移、隐匿财产),可在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税;若限期内发现转移迹象,可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未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登记的生产经营者或临时经营者,税务机关可直接核定税额并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可扣押其商品、货物。 税务检查中发现逃避行为 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时,若发现逃避行为且存在转移财产迹象,可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二、操作流程 责令限期缴纳 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并明确告知逾期后果。 要求提供纳税担保 限期内发现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如保证人、保证金或抵押物)。 审批与执行 审批:纳税人无法提供担保的,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措施类型: 冻结存款:书面通知银行冻结相当于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财产: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生活必需品除外)。 解除或强制执行 解除: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税的,税务机关须立即解除措施。 强制执行:逾期未缴的,可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税,或从冻结存款中扣缴。 三、特殊规定 简易程序: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直接扣押商品、货物,无需担保或高级审批。 检查中保全:税务检查中发现逃避行为的,可直接采取保全措施,无需限期缴纳或担保程序。 程序要求:需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纳税人到场;对鲜活易变质财物可提前拍卖。 四、权利保障 救济途径:纳税人可对不当保全措施申请复议或诉讼。 赔偿义务:若税务机关违反程序(如未及时解除),需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