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税务机关有证据认为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如转移、隐匿财产)时,可在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税;若限期内发现转移、隐匿迹象,可要求提供纳税担保,无法提供的经批准可采取保全措施。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或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可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务检查中发现逃避行为 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情况时,若发现逃避纳税义务且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可依权限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生活必需住房和用品除外); 逾期未缴税时,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税。 程序要求: 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缴税后须立即解除措施; 对措施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