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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2025-9-2 08:06|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23|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税务机关有证据认为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如转移、隐匿财产)时,可在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税务机关有证据认为纳税人存在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如转移、隐匿财产)时,可在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税;若限期内发现转移、隐匿迹象,可要求提供纳税担保,无法提供的经批准可采取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情形

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或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拒不缴纳的,可直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务检查中发现逃避行为‌

税务机关在检查纳税人以前纳税期情况时,若发现逃避纳税义务且存在转移、隐匿财产迹象的,可依权限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账户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生活必需住房和用品除外)‌;
逾期未缴税时,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税‌。

程序要求‌:

需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
缴税后须立即解除措施‌;
对措施不服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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