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房产税的纳税人是谁? 答:承租人(租赁使用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政策要点 1. 计税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 融资租赁的房产不按租金收入计税,而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即房产原值扣除折旧后的价值)。 原因:融资租赁实质是分期购买固定资产(参考内容明确指出:租赁费包含购房成本、利息等,租赁期满产权转移至承租方)。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合同约定开始日:自约定日的次月起纳税; 未约定开始日:自合同签订次月起纳税。 3. 政策核心逻辑: 区别于普通租赁:普通租赁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税率12%或优惠后4%),由出租方纳税; 融资租赁特殊性:因产权最终转移,税务处理视同"分期购买",故由承租人(未来产权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1.2%)。 4. 文件效力说明: 财税〔2009〕128号文现行有效(未被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是当前执行的依据。 实务要点总结 项目融资租赁房产普通租赁房产纳税人承租人出租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1.2%)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税率12%/4%)纳税时点合同约定开始日/签订日的次月起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政策依据财税〔2009〕128号《房产税暂行条例》 结论: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法定纳税人是承租人,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其核心是将融资租赁界定为"变相购买"行为,而非传统租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