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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维护费的计税依据

2025-8-11 21:5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而征收的重要税种。其计税依据的核心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这一原则决定了城建税的本质是一种“附加税”,其征收直接依附于两大主税种 ...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而征收的重要税种。其计税依据的核心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这一原则决定了城建税的本质是一种“附加税”,其征收直接依附于两大主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的实际缴纳行为。


一、 计税依据的法定构成

根据政策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具体包含以下要素:

“两税”实际缴纳额: 纳税人当期依据增值税、消费税法律法规计算并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和消费税额。

增值税免抵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免抵增值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需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扣减项(需扣除部分):

直接减免税额: 在计算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时,根据法规**直接减免(不包括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消费税额,应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期末留抵退税额: 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 款项所对应的税额,应从后续计税依据中扣除(因其代表前期多缴税款的退还)。

计算公式归纳:

城建税计税依据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 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 - 期末留抵退税额)

二、 计税依据的关键原则(“四不”与“一要”)

“进口不征”: 对进口货物在海关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这是基于税收主权和征收便利性原则。

“出口不退”: 对出口货物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退还已征收的城建税。这是维持地方财政稳定的需要。

“非税依据不征”: 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加收的款项)不是增值税、消费税的正税,不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缴纳的税额也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境外环节不征”: 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更不存在“减半征收”)。

“免抵要交”: 享受增值税“免、抵、退”政策的纳税人,其计算出的免抵税额需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要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并缴税。

三、 计税依据与税率、扣缴的关系

税率差异: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计税依据确定后乘以适用税率即得应纳税额。税率依据纳税人所在地确定:

市区: 7%

县城、镇: 5%

市区、县城或镇以外的地区: 1%

扣缴同步: 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就是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如支付境外款项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必须同步扣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 总结

准确理解和把握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该税的前提。核心要点在于牢牢抓住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这一根本,并清晰掌握“四不”(进口不征、出口不退、非税依据不征、境外环节不征)、“一要”(免抵要交)的边界规则,以及直接减免额、留抵退税额的扣减规定。这些规则共同构成了城建税计税依据的完整框架,确保该税种有效履行其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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