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纳税调增还是调减),需要区分两部分来看:

补缴的税款本身:
- 原因: 补缴的税款(无论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本身不是计算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的费用支出。它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直接从利润总额中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
- 理解关键:
- 税款是税基的计算结果,不是费用。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计算出来的。 - 补缴税款是对前期错误的纠正。 补缴的税款通常是由于前期少计、漏计或错误适用税收政策导致的。在会计处理上:
- 如果补缴的是本年度的税款,会计上会直接计入当期的“税金及附加”或“所得税费用”科目,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已经扣除。
- 如果补缴的是以前年度的税款:
- 这笔支出不会影响补缴当年的利润表(即当年的会计利润)。
- 因此: 在补缴税款发生的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款金额本身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它不属于需要在“收入类调整项目”或“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特别调整的项目。它是对最终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的补充缴纳。
因补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
- 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 税收滞纳金;
- 会计处理: 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在会计上通常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意味着在计算当年的会计利润(利润总额)时,这笔支出已经被扣除了。
- 税务处理: 由于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这部分已经在会计利润中扣除的滞纳金金额加回来,即进行纳税调增,从而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总结:
- 补缴的税款本身: 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它不属于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项。
- 因补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必须进行纳税调增。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找到“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或“其他”相关行次(具体行次需根据最新申报表结构确定),将滞纳金金额填入“账载金额”列,并在“税收金额”列填0(或按规定填写不得扣除的金额),系统会自动计算调增额。
简单记忆:
- 滞纳金:调增(会计上扣了,税法不让扣,所以要加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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