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关联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企业间交易的定价是否公允,是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的核心关注点。在中国,主要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及后续的更新文件(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

以下是关联关系认定的主要条件和标准: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满足其一即构成关联关系):
股权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持股达到一定比例):
- 要点: “间接持有”指通过中间方(一个或多个)实现的持股,需按持股比例相乘计算最终持有比例。25%是核心量化标准。
资金借贷关系:
-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
- 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 要点: 强调非金融机构间的借贷依赖性或担保依赖性。
特许权依赖关系:
-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购销或劳务控制关系:
- 要点: 强调在核心经营环节(采购、销售、服务)存在控制或依赖。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重叠/控制:
-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 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 双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亲属关系纽带:
- 双方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并且双方持股比例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实质上具有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关系。
- 要点: 亲属关系加上持股或实质控制关系才构成关联。仅亲属关系本身不够(除非实质控制存在)。
实质控制关系:
- 要点: 这是兜底条款,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使不满足上述量化标准,但如果双方存在共同利益、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如代持、一致行动协议、关键资源依赖等)导致一方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或者双方经营决策受到同一方或相同几方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关系。
认定关联关系的关键点:
- 25%股权比例: 这是最常用、最明确的量化标准(直接、间接或共同第三方持有)。
- 控制与重大影响: 核心是判断一方是否有能力主导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控制),或能参与决策并产生重大影响(重大影响)。人事安排、资金依赖、特许权依赖、购销控制等都是判断控制/重大影响的依据。
- 实质重于形式: 税务机关会穿透法律形式(如代持、复杂的股权结构、非关联方名义交易),考察交易的经济实质和双方关系的实质。兜底条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 独立性丧失: 关联关系本质上意味着双方在交易中可能丧失独立竞争者的地位,交易条件可能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关联关系认定后的税务影响:
一旦被认定为关联方,其之间的业务往来(如货物购销、劳务提供、资金融通、无形资产转让和使用等)即构成关联交易。税务机关有权:
- 要求申报: 企业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调查调整(转让定价调整): 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定价不公允),有权按照合理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对该交易的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 征收利息与加收罚款: 对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基准利率+5%)。对于避税安排,可能还会处以罚款。
总结:
税务关联关系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以股权控制(25%为核心)、资金借贷依赖、特许权依赖、购销控制、人事控制、亲属+持股/控制、实质控制为主要标准。企业需要准确识别自身的关联方,确保关联交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做好同期资料准备,以规避转让定价调整带来的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