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下,境外所得税税额抵免是一项重要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制度,但并非所有在境外缴纳的税款都可以抵免。以下情形通常不应作为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超出境外所得应缴中国税额的部分:
- 抵免限额是“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使你在境外缴纳了高额税款,抵免额也不能超过该境外所得如果在中国境内产生时应缴纳的中国企业所得税额。
- 举例: 某境外分支机构利润按中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但已在境外缴税120万元人民币。那么,可抵免额最多为100万元,超出的20万元不能在当期抵免(但可能结转以后年度,需看具体规定)。
非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 抵免对象是所得税性质(Income Tax)的税款。以下在境外缴纳的款项通常不能抵免:
- 流转税: 如增值税(VAT)、销售税(Sales Tax)、消费税(Excise Tax)、关税(Customs Duty)等。
- 财产税: 如房产税(Property Tax)、土地税(Land Tax)、车船税等。
- 行为税/特定目的税: 如印花税(Stamp Duty)、契税、城市建设税、社会保障税(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性质不同需区分)等。
- 罚款、罚金、滞纳金: 因违反税法或其他法规而缴纳的。
未实际承担的税款:
- 必须是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境外所得税。例如:
- 如果境外税款最终被退回或获得退税,则该部分不能抵免(或需相应调减)。
- 如果是代扣代缴(Withholding Tax)且最终转嫁给交易对方承担的,如果该税负依法不应由纳税人承担,则可能不能作为其自身的抵免额(需结合具体交易和税法判定)。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凭证的税款:
- 纳税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境外完税凭证(Tax Payment Certificate),证明其已在境外实际缴纳了所得税。常见的有效凭证包括:
- 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纳税凭证原件(如缴税通知书、税收缴款书等)。
- 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Tax Residence Certificate有时不够,需要明确显示税种、税额、纳税期间的证明)。
- 境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需符合税务机关要求)。
- 如果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凭证,税务机关有权不予认可抵免。
不属于所得来源国法定税率的税款:
- 抵免的应是所得来源国(地区)法律明确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或类似性质的所得税。非官方征收或非法定税率计算的税款通常不能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未获承认的情况:
- 税收饶让(Tax Sparing Credit)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居民纳税人在所得来源国(地区)享受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税款而给予的抵免。
- 中国并非与所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包含税收饶让条款,或者条款可能有限定条件(如仅适用于预提税或特定行业)。如果中国与该国(地区)的税收协定中没有规定税收饶让,或者纳税人享受的优惠不符合饶让条款的具体规定,那么该被减免的税额就不能作为抵免额。
享受免税所得对应的境外税款:
- 如果某项境外所得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是免税收入(例如符合特定条件的股息所得),那么与该免税所得直接相关的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能用于抵免其他应税所得产生的中国应纳税额。因为该所得本身在中国就不征税。
来源于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地区的税款(特定情形下):
- 虽然理论上抵免不绝对依赖税收协定(中国国内法有单边抵免规定),但税收协定通常会明确抵免方法和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未签订协定的国家/地区:
- 可能存在无法抵免的预提税税率限制或更严格的凭证要求(尽管国内法一般允许抵免)。
- 处理争议可能更困难。严格来说,只要符合国内法规定,未签协定地区的所得税仍可抵免,但实践中操作难度和风险可能更高,有时会被误解为不能抵免。
资本利得相关的其他税种:
- 在处置境外资产(如不动产、股权)时,来源国可能征收的是“资本利得税”(通常属于所得税范畴,可抵免)或“转让税/印花税/财产交易税”等。后者属于行为税或财产税性质,不能作为所得税抵免。
总结关键点:
- 实际负担: 必须是纳税人实际承担且未获退还的税款。
- 限额限制: 抵免额不得超过抵免限额(境外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
- 来源关联: 税款必须与可抵免的应税境外所得直接相关。
- 协定与国内法: 需同时符合中国国内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如适用)的要求,特别是关于饶让抵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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