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简称PE)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主要用于确定一个企业(通常位于一个国家,称为“居民国”)在另一个国家(称为“来源国”或“东道国”)进行经营活动时,其利润是否需要在来源国纳税,以及如何纳税。
简单来说,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另一国境内拥有相对固定和持续的经营场所或代理关系,使得该企业在该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商业存在。 
构成常设机构的关键要素
判断一个企业在另一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依据双边税收协定(通常基于OECD或UN的范本)以及东道国的国内税法。核心要素包括:
“固定营业场所”型常设机构: 这是最常见和核心的类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 营业场所: 必须有一个有形的物理场所(如办公室、分支机构、工厂、车间、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等),或者在某些情况下,特定的无形场所(如持续使用的服务器或网站,尽管这点有争议且在不断发展)。
- 固定性: 这个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建立在一个确定的地点,并且具有一定的持久性(不是临时或流动的)。它不要求场所是“永久”的,但必须有足够的稳定性。
- 经营活动: 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必须通过这个固定场所进行。关键点: 仅仅是为企业活动做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如纯粹的仓储、展示、采购信息收集、广告宣传、科研等)通常不构成常设机构。
“代理型”常设机构:
- 如果一个非独立代理人(即依赖于该企业,并非在常规经营过程中行事的独立经纪人、佣金代理人等)在东道国境内:
- 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且
- 习惯性行使这种权力。
- 那么,即使该企业本身在东道国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这个代理人也会构成该企业的常设机构。
“工程型”常设机构:
- 建筑工地、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持续时间超过一定期限(通常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如OECD范本建议12个月,UN范本可能更短,如6个月),则该工地或项目本身构成常设机构。
“服务型”常设机构(多见于UN范本及一些双边协定):
- 企业通过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如独立承包商)在另一国提供咨询、管理、技术或其他服务,且这种活动在任何12个月内累计持续超过一定天数(如183天或协定规定的天数),即使没有固定营业场所,也可能构成常设机构。这在OECD范本中不是标准条款,但在许多双边协定(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中常见。
为什么常设机构概念如此重要?
- 征税权划分: 它是国际税收协定中划分来源国(利润产生地)和居民国(企业总部所在地)对营业利润征税权的基础规则。
- 来源国征税的前提: 只有当非居民企业在来源国构成了常设机构,来源国才有权对该企业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如果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来源国通常不能对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但可能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征税)。
- 利润归属原则: 即使构成了常设机构,来源国也只能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而不是对企业的全球利润征税。这通常需要运用“独立企业原则”(即视同常设机构是一个独立实体,按公平交易原则与其总机构进行交易)来核定利润。
- 企业合规义务: 构成常设机构的企业需要在来源国进行税务登记、建账、申报纳税并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
总结
常设机构是一个法律概念,它界定了一个企业在另一国从事经营活动达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在当地为其产生的利润缴税。其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一个固定的、持续性的、进行核心营业活动的物理或代理联系点。理解这个概念对于跨国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合规管理以及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至关重要。
简单记忆: 如果你的公司在国外有个“长期据点”(固定场所)或“有权代表你签合同的非独立代理人”,并且通过它实实在在做生意(不是辅助活动),或者大型工程干得够久(超过协定时限),那很可能就在当地构成了“常设机构”,需要就相关利润在当地缴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