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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支柱一与支柱二区别解析

2025-8-5 16:03|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国际税收“支柱一”(Pillar One)和“支柱二”(Pillar Two)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两大支柱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解决大型跨国企业(尤其是数字企 ...

国际税收“支柱一”(Pillar One)和“支柱二”(Pillar Two)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的“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两大支柱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解决大型跨国企业(尤其是数字企业)的避税问题和全球税率“逐底竞争”问题。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目标、机制和适用对象:

简单总结区别:

  • 支柱一: 解决 “在哪里征税?” 的问题。将更多征税权分配给市场管辖区(用户/消费者所在国),即使企业在该国没有实体存在。
  • 支柱二: 解决 “征多少税?” 的问题。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其运营的每个辖区都缴纳最低水平(15%)的税,打击避税和低税率竞争。

国际税收支柱一与支柱二区别解析

详细对比分析:

特征 支柱一 (Pillar One) 支柱二 (Pillar Two)
核心目标 重新分配跨国企业利润的征税权,确保市场管辖区(用户/消费者所在国)获得与其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公平份额税基。 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遏制跨国企业避税和国家间的有害税收竞争(“逐底竞争”),确保跨国企业支付“最低水平”的税。
主要机制 金额A: 将跨国企业集团部分剩余利润(超过收入10%利润率的部分) 按公式重新分配给市场管辖区征税。
金额B: 简化与营销分销活动相关的转让定价规则(基准回报)。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
1. 收入纳入规则: 母公司需对低税辖区子公司(有效税率<15%)的利润补税至15%。
2. 低税支付规则: 限制向低税关联方支付的可抵扣性。
应税规则: 允许来源国对特定关联支付(如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有限预提税(如果收款方税率<9%)。
适用对象 主要针对规模最大、利润最高的跨国企业:
全球年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利润率超过10%的跨国企业集团(主要针对面向消费者的超大型企业)。
适用范围更广:
全球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符合GloBE规则门槛)。
(许多国家将支柱二规则也适用于国内大型企业)。
要解决的问题 市场管辖区征税权缺失: 传统国际税收规则(基于物理存在)无法有效应对高度数字化商业模式,导致用户/消费者所在国(市场国)难以对产生价值的活动征税。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及税率“逐底竞争”: 跨国企业利用低税地转移利润,导致其他国家税基流失;国家间为吸引投资竞相降低税率形成有害竞争。
关键影响 市场国(通常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获得新的征税权。
主要影响大型科技公司、消费品巨头等高利润、面向消费者的跨国企业。
低税辖区(避税地)的吸引力下降。
确保跨国企业在各运营地缴纳最低税负。
影响范围更广,涵盖众多行业的跨国巨头。
当前进展 进展较慢且复杂: 多边公约谈判已完成(2023年10月),但需要足够多的国家(特别是关键大国)签署并批准才能生效实施。技术细节和各国立法仍需推进。 进展迅速且广泛: 欧盟、英国、瑞士、韩国、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众多国家和地区已立法实施最低税规则(通常于2024年或之后生效)。已成为事实上的新全球标准。
本质区别 关于征税权的分配(Where to Tax) - 将利润的征税权重新分配给不同的国家(特别是市场国)。 关于最低税负水平(Minimum Level of Tax) - 确保无论利润在哪里报告,都需缴纳最低水平的税款。

总结与关联:

  • 支柱一和支柱二是互补的: 它们共同构成了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和全球税制公平性的整体方案。支柱一解决“利润该在哪里征税”的问题(侧重分配公平),支柱二解决“利润该征多少税”的问题(侧重税负公平和竞争公平)。
  • 支柱二进展更快、影响范围更广: 全球最低税规则(支柱二)的实施势头强劲,已成为国际税收体系的重要新支柱。而支柱一因涉及更复杂的政治协商和新征税权分配,实施挑战更大,进展相对滞后。
  • 目标不同: 支柱一的目标是让市场国能对在其境内产生价值的利润征税;支柱二的目标是消除将利润转移至低税或零税地区的动机,设定全球税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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