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必须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总结来说,核心就是与“税款”的确定和征收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 不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例如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或发售发票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关键点:
因此,如果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任何涉及税款计算、征收、减免、退税、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不服,在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必须先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还不满意,才能向法院起诉。 简单记忆: 凡是跟“该不该交税、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直接相关的决定,都必须先复议后诉讼。其他行为(如罚款、查封等)则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