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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有哪些 ...

2025-8-5 17:5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36| 评论: 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有哪些?

必须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征税行为”。征税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认纳税主体: 例如,税务机关认定某人为某项税款的纳税人。
  2. 确定征税对象: 例如,税务机关认定某项收入、财产或行为属于应税范围。
  3. 确定征税范围: 例如,税务机关确定哪些项目需要缴税。
  4. 减税、免税及退税:
    • 不予减税、免税的决定。
    • 不予退税的决定。
    • 对已享受的减免税待遇被取消或追缴的决定。
    • 对出口退税申请不予批准或追回已退税款的决定。
  5. 适用税率: 税务机关确定适用哪个税率档次。
  6. 计算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具体税款金额。
  7. 确定纳税环节: 例如,确定在哪个流转环节征税(生产、批发、零售等)。
  8. 确定纳税期限: 税务机关规定的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9. 确定纳税地点: 税务机关规定的缴纳税款的地点。
  10. 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实际收取税款的行为(通常指征税决定本身)。
  11. 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加收的款项。
  12.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这些行为被视为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

总结来说,核心就是与“税款”的确定和征收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

不需要复议前置的情形:

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例如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或发售发票等),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1. 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
  2.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键点:

  • 强制复议前置仅限于“征税行为”。
  • 必须先复议再诉讼。 如果就征税行为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告知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
  • 复议是必经程序。 对征税行为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因此,如果你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任何涉及税款计算、征收、减免、退税、加收滞纳金等决定不服,在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必须先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结果还不满意,才能向法院起诉。

简单记忆: 凡是跟“该不该交税、交多少税、怎么交税”直接相关的决定,都必须先复议后诉讼。其他行为(如罚款、查封等)则可以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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