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消费税制度中,复合计征是指对特定应税消费品同时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目前,适用复合计征方式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主要有以下两类:
卷烟:
- 生产(进口)环节:
- 从价部分: 按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的56%或36%征收(甲类卷烟56%,乙类卷烟36%)。
- 典型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56% 或 36%) + 销售数量(万支) × 30元 (或按支数计算:销售数量 × 0.003元/支)。
- 批发环节:
- 典型公式: 应纳税额 = 批发销售额 × 11% + 销售数量(万支) × 50元 (或按支数计算:销售数量 × 0.005元/支)。
白酒:
- 生产(进口)环节:
- 从量部分: 按**每500毫升(或500克)0.5元征收。实务中常按每斤(500克)**0.5元计算。
- 典型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20% + 销售数量(吨) × 1000元 (或按斤数计算:销售数量 × 0.5元/斤)。
需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
- 仅此两类: 目前中国消费税的复合计征方式仅适用于卷烟(包括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和白酒(生产/进口环节)。
- 其他酒类:
- 啤酒、黄酒: 只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如啤酒按出厂价分档,每吨定额税)。
- 其他酒类(如葡萄酒、药酒、其他配制酒等): 只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为10%)。
- 雪茄烟、烟丝: 只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税率分别为36%和30%)。
- 环节差异: 卷烟的复合计征在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都存在,且两个环节的税率不同。白酒的复合计征仅发生在生产/进口环节,其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总结:
中国消费税采用复合计征方式的应税消费品只有 卷烟(包括生产/进口环节和批发环节) 和 白酒(仅生产/进口环节) 这两类。其他应税消费品,如成品油(从量)、小汽车(从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从价)、鞭炮焰火(从价)等,均采用单一的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方法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