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理避税 查看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2025-8-3 22:52|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3| 评论: 0

摘要: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不得扣除的项目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企业容易出错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 ...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不得扣除的项目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也是企业容易出错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如国税发〔2006〕187号、国税发〔2009〕91号等),以下项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允许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得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相关的不得扣除项目:

    •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土地款及相关税费: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契税等,如果没有取得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拆迁补偿协议及支付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
    • 土地闲置费: 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这是对企业未按时开发土地的惩罚性支出。
    • 逾期开发支付的土地使用税: 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而额外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通常也不得扣除。
  2. 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关的不得扣除项目:

    • 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支出: 所有计入开发成本的支出(如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如果未能取得建筑安装发票、服务业发票、工程结算单、合同及付款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扣除。
    • 预提(应付)成本费用: 除特定情况外(如国税发〔2009〕31号文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允许的部分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尚未实际支付的、仅预提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如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等),原则上不得扣除。例外情况: 有合同明确约定且金额确定,并在清算后规定期限内(通常为3个月内)实际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可在特定条件下申报扣除(需严格符合当地税务机关规定)。
    • 清算后才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之后才实际发生并支付的各项成本费用,不得在本次清算中扣除。
    • 与开发项目无关或应由其他项目承担的成本: 将其他项目的成本、或与企业整体经营有关的成本(如总部管理费用)错误分摊到本项目开发成本中的部分。
    • 已列入开发成本,但实际属于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的支出: 例如,将项目营销人员的工资、广告宣传费、与开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利息支出等错误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 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非业主单位且未取得收入的成本: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其成本可以扣除。但如果移交给其他单位(非政府、非公用事业、非全体业主)且未取得任何经济利益的,其成本不得扣除。
    • 已销售但未按规定分摊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 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独立核算成本并分摊土地成本。如果未能合理分摊,其成本可能被调整或不得扣除。
  3.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相关的不得扣除项目:

    • 利息支出中的超标部分:
      • 超过国家规定上浮幅度的利息: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特别是超过上浮幅度部分)。
      • 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关联方借款利息: 向非金融机构(特别是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超比例借款的利息: 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或符合特定条件选择比例扣除的,其实际利息支出本身不再单独计算扣除,而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超出此比例计算的部分自然不得扣除。
      • 逾期利息、罚息: 因逾期还款被银行加收的罚息、复利等。
    • 与开发项目无关的期间费用: 将与企业整体经营或其他项目相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计入本项目开发费用。
    • “据实扣除”情况下无法划分的利息: 如果选择对利息支出据实扣除,但存在多项目共同贷款且利息无法按项目合理划分的情况,该部分利息可能不允许扣除或需按合理方法强制分摊。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相关的不得扣除项目:

    • 未实际缴纳的税金: 在清算时点尚未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本身不能扣除)。
    • 代收代缴费用未作为收入处理的: 如果代收费用(如燃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未计入房价,而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管理,那么相应的代收款项既不计入收入,其代缴的款项也不得作为税金扣除。
  5. 其他不得扣除项目:

    •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中不包含的项目: 在转让旧房时,扣除项目是房屋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房屋的原始购置成本、折旧、后续装修费等(除非已包含在评估价中且评估方法符合规定)不能直接扣除。
    • 违法、违规支出: 如贿赂、罚款、滞纳金、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 已经作为扣除项目处理的折旧: 对于企业自用或出租的开发产品,如果将其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后计提的折旧,在转让该房地产时,该部分折旧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重复扣除。
    •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款项的利息: 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通常是地价款本身和相关税费,为取得土地而发生的借款利息,通常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处理(受利息扣除规则限制),而不是直接加到土地成本中。
    • 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其他支出。

关键原则总结:

  1. 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 所有要求扣除的支出必须真实发生、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且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直接相关。
  2. 实际支付(特定预提除外): 原则上要求款项已实际支付(建筑安装工程尾款等特定预提有严格条件)。
  3. 权责发生制与清算时点: 清算时点后的支出不能扣除。
  4. 区分成本与费用: 严格区分应计入开发成本的支出和应作为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支出。
  5. 利息扣除的特殊规则: 利息支出是重点审查对象,必须符合“据实扣除”或“比例扣除”的规则,注意关联方借款、超利率、超比例的限制。
  6. 凭证为王: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是支撑扣除项最关键的证据。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