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二、合伙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设立,没有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则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且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三、出资方式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四、合伙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且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相关解读)。 五、交易与竞业禁止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则可以,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相关解读)。 六、财产份额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及相关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