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核心要素: 一、主体条件 1. 合伙人数量: 至少需有 2个以上 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除外)。 2. 合伙人资格: 自然人合伙人 必须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成年人且精神正常)。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其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书面合伙协议 必须订立 书面合伙协议。 协议需载明《合伙企业法》第18条规定的主要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合伙事务的执行; 入伙与退伙; 争议解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违约责任等。 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需按合伙协议约定 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 出资形式灵活: 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普通合伙人可劳务出资)或其他财产权利。 非货币出资通常需评估作价(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委托评估机构)。 四、企业名称与经营场所 1. 企业名称: 必须有符合规定的 名称,名称中应标明 “普通合伙” 字样(如“XX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名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2. 经营场所: 需有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注册地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经营范围涉及需 前置审批 的(如金融、医疗、教育等),需先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核心特征(隐含条件) 1. 无限连带责任: 所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均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普通合伙的本质特征)。 2.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 合伙人原则上均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除非协议约定委托一人或数人执行),并共享收益、共担亏损。 设立流程概要 1. 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 确定企业名称、经营场所; 3. 合伙人按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4. 向 企业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文件: 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 合伙人身份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其他所需文件(如前置审批许可)。 5. 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 《营业执照》。 总结: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核心在于 2个以上合格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出资、承担无限责任、拥有名称与场所。无限连带责任是其最显著的法律特征,也是合伙人选择该形式时需重点考虑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