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退伙确实属于法定退伙的一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被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除名,从而触发退伙。 一、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决议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这些情形构成了除名退伙的法定基础,只要合伙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可以通过决议将其除名。 二、除名退伙的程序和效力 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自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即生效,被除名人随即退伙。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除名退伙与其他退伙情形的区别 除了除名退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其他退伙情形,如自愿退伙和当然退伙。自愿退伙主要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行为,如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而当然退伙则是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如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导致合伙人自动退伙。 综上所述,除名退伙是法定退伙的一种重要情形,它允许合伙企业在特定情况下通过决议将不符合要求的合伙人除名,以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