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的详细政策解读: 一、亏损的定义及弥补原则 亏损定义: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弥补原则: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情况的亏损弥补规定 合伙企业的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跨境关联交易监控: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重组业务的亏损: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过程中,相关亏损的处理有具体规定。例如,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但在特殊性重组中,满足一定条件下,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或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三、其他相关规定 清算的弥补亏损:企业清算时,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资产损失形成的亏损: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境外所得的亏损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