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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2024-11-11 11:09|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5| 评论: 0

摘要: 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5)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6)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7)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以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征收率为3%。

(8)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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