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 一、汇算清缴内容 公告明确我国居民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不包括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收入,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等。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总额-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已预缴税额 二、免于汇算清缴的三种情形 为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贯彻国务院对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清缴补税义务的政策,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免于年度汇算清缴: 1、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纳税人应注意,以上三种情况属于并列关系,只需满足其中一种即可免于汇算清缴。即只要满足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补税金额为多少均不需用办理;只要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无论取得收入的高低均不需要办理;以及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即不需要办理退税或补税,自然无需办理汇算清缴,或者纳税人不申请退税的,同样也无需办理。 纳税人为了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以上三种免于汇算清缴的情形,以及明确应补税或退税的金额,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确认: 第一种:纳税人可要求扣缴单位提供已发放的收入和已扣缴税款的情况; 第二种: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第三种:汇算清缴前,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若纳税人对此无异议的,系统可自动计算应补或退税款。 三、明确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 公告明确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第一种:年度已预交税款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要申请退税的。 第二种:取得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根据上述规定,汇算清缴的情形分为退税和补税两种。实务中,纳税人汇算清缴需要退税或补税的情形分别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需要办理退税的情形 预申报时,未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或申报不足的; 纳税年度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预扣率大于汇算清缴税率的; 无任职受聘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各类扣除的; 发生公益性捐赠等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其他项目,或者免税收入未扣除的。 2、纳税人需要办理补税的情形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综合所得,虽然扣缴义务人已经分别扣缴,但是合并后可能会适用高段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预扣的收入低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造成少预缴的; 纳税人平时预扣填报的基础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目多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