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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的条件

2021-8-16 12:07|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692| 评论: 0

摘要: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在注册登记中,投资人有何要求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没有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在注册登记中,投资人有何要求吗?如果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没有办法担当投资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至少为2个,上限未做规定;自然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得成为合伙人,比如国家公务员就是不能注册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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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签名、盖章才能够起到法律效应。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都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协商同意;当然,合同协议如果有其它的预定,那就另当处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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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严格来讲,合伙企业也不应该叫“公司”。合伙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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