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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2021-8-6 13:20|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935|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释义】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评析〗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 ...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首次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仅仅适用于出资后出资人召开的首次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会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此时董事会、监事会尚未选举出来。

首次会议结束,该条规定即不能再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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