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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2021-8-6 10:45| 发布者: knnliang| 查看: 1481| 评论: 0

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的规定。

第1款是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决议的无效。第2款是决议在程序上、或执行公司章程上存在瑕疵的,股东可以在60日内提出决议撤销之诉,给了股东诉权。超过此法定期限的,股东的撤销权归于消灭。

第3款规定的是,无效与可撤销的决议即使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仍无效或者仍被撤销。

〖评析〗

无效与可撤销的决议,表明决议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包括程序上的瑕疵与内容上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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